彭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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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校园暴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彭鑫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2350人看过 举报

2023-08-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刘某(化名)在放学途中遭遇同校同年级学生杨某(化名)、李某(化名)、孙某(化名)三人的围堵,并向刘某索要保护费,但刘某不予理睬并继续前行,杨某为了阻止刘某逃跑便抓住了刘某,随后杨某、李某和孙某分别对刘某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殴打,致使刘某多处受伤。刘某家长得知此时后马上向校方反映并向派出所报警,经伤情鉴定,刘某构成轻伤,但因施暴方均为未成年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刘某的家长为维护权益并通过校方、警方的帮助与施暴方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因无法协商,刘某的家长欲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中,经过鉴定,得知刘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万余元。

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李某、孙某及其共同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彼此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赔偿义务由杨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即父母)代为支付。

二、法律分析

本案系侵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中杨某、李某、孙某作为加害人对受害人杨某实施殴打等侵权行为,造成了刘某的身体损伤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加害人的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受害人不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应当对刘某进行损害赔偿。

但在本案中,加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其行为虽已达到“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其年龄未满14岁(抢劫罪年龄构罪年龄14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罪年龄16岁),故不承担刑事责任。虽无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本案的三名加害人及其监护人仍需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反对校园霸凌、校园暴力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出现校园暴力的主要问题还是来自于原生家庭,即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良好的家庭环境和良好的教育将给未成年人带来正能量,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纵观本案的几个未成年人加害人,其均为小学生,其家庭也多半存在父母离异、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父母过分溺爱、父母坐视不管等等问题,也正因如此,才导致了本就心智本就不成熟的孩子走上了歪路,甚至学会了收保护费、殴打他人等不正之风。这样的结果也不能全怪孩子,更重要的是家长的教育方式和家庭风气。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将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孩子惹事父母买单,法律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道理,也是为了加强父母的正确教育观念,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和弘扬社会的正能量,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孩子在外面惹事,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被他人定义为坏孩子,谁也不想经常为孩子的各种行为而买单。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最重要的老师,加强孩子思想教育,即是从根源上解决校园霸凌、校园暴力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特殊说明:本文的旨意在普法及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中体现的所有名字均为化名,本案案情也根据真实案情进行了适当改编。





彭鑫律师,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湖南省怀化市执业,中共党员。专长领域:民事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1431220********09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