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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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系我国法定义务及民族传统美德,每个成年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发布者:彭鑫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3058人看过 举报

2022-09-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2022年初,原告贾某一纸诉状将其女儿林某告上法庭,声称其从未尽到赡养义务,并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用。原告贾某现年62岁,老伴病逝,女儿林某现年38岁,老林另有一儿子小林现年29岁。

女儿林某接到诉状后,甚是委屈,其找到本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在咨询过程中,律师得知,林某并非和贾某起诉状中所说,从未尽到赡养义务。林某因出嫁他人,无法实现日常生活上对贾某的照顾,但林某却在金钱方面给了贾某不少的帮助,虽林某没有按月给付固定的赡养费用,但贾某安置房中的家具、装修以及生病后的医疗费用,均是由林某一人负担的。

相反始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人其实是儿子小林,他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小林没有稳定的收入。贾某一直都很溺爱自己的儿子,儿子目前的生活来源依旧是依靠贾某。

因林某出嫁到了一个家境不错的家庭且林某自身也有一份收入较高的工作。但现在贾某已经退休了,仅有一月26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贾某认为其自身体弱多病,这工资不足以维持生活,又因为林某条件较好,贾某才起诉林某要求其按月往家里寄生活费用。

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林某分析:首先,作为子女,在法律上确实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就本案而言,因贾某有两个子女,因此该赡养义务也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贾某要求由女儿一人承担所有的义务显然不当。其次,贾某自身存在一定的退休工资,根据当地行情,贾某诉求的金额较高,应当根据当地行情和实际发生向子女主张赡养费用。

林某在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弟弟小林为共同被告,同时聘请了律师代其应诉。法院在接受追加被告申请书后,因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向原告及原告代理人询问是否愿意追加,原告表示不同意追加并执意让被告小林按月给他3000元生活费。随后,经过法院和双方律师的多轮调解,被告同意每月给原告一半的赡养费用,即1500元,但原告仍不同意调解,因调解无效,法院依法法庭审理了本案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二、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没有工作收入而免除。本案中,林某和小林均对贾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共同承担该义务,但本案中原告贾某不同意追加小林为共同被告,视为原告对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并结合原告自身退休工资收入和本地的经济情况,判决被告林某按月向原告林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

三、律师建议:

赡养父母即尽孝道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但赡养父母应当系全体子女的义务,若仅主张全部义务由一个子女承担不合情、不合理亦不合法。作为父母应当注重对每个子女的平等对待,作为子女也应当多与父母及时沟通并依法履行照顾、赡养父母的义务。




彭鑫律师,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湖南省怀化市执业,中共党员。专长领域:民事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1431220********09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