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某木材经营部登记的经营者系周某,邓某系周某的丈夫,与周某共同经营该门店。2018年初,杨某因工程需要在该木材经营部门店购买了一批木线材料,邓某夫妻二人将木线材料打包交付给杨某后,杨某却因经济困难为由并未付款。因金额较大,邓某要求杨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邓老板木线材料款148500元。”三个月后,杨某支付了1万元后,不再支付。余款138500元,邓某多次催促杨某归还,但杨某一直拖延、拒不还款。
为维护权利,2022年初,邓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权利,并委托本所律师为其代理本案。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虽被告杨某出具的欠条记载的是欠“邓老板”的款项,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结婚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再结合庭审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证实该“邓老板”即邓某本人,同时结算的欠条载明的系欠邓某的款项,邓某以个人名义起诉而不以经营部的名义起诉的行为并无不当,本案原告主体亦适格。综上,故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邓某偿还货款138500元并以按照LPR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还款,应当证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被告接收了货物且未提出异议。本案系有结算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事实认定上的难度较小,但因欠条记载的并不明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欠条记载的“邓老板”是否就是本案原告邓某?”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欠条视为结算,亦视为其对债务的认可,但欠条并未写明确写明债权人的姓名,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其他证据进行作证,我们提交了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邓某与周某的结婚证,证实邓某亦负责经营部的销售工作,再结合邓某与杨某的聊天记录,亦可以证实邓老板的具体身份。
三、律师建议:
作为商家,尤其是货物较多、货款金额较大的一些厂家、批发商等,为了更好的销售,大部分的商家会接受现供货后付款或者付定金后期款项收货后再付清,因此难免会遇到顾客“挂账”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注重自身的风险防范,在对面愿意出具欠条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欠条,如果买家是公司还需要在欠条上加盖公司的公章,同时,欠条所载明的基本内容必须要明确,例如债权人姓名或名称、欠款金额、欠款种类、欠款人签字、欠款人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落款时间等等。
彭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