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在合同陷入僵局、继续履行对双方都不利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
这个规则有两个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讲得更具体: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解除,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把这两条合起来,实务中通常从五个层面审查。
第一,前提:合同已经形成僵局,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主观:违约方不是恶意违约。比如确因经营困难、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无法履行,而不是故意赖账、逃避债务。
第三,价值: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而守约方坚持不解除又违反诚信原则。常见的情形是:继续履行的成本远高于守约方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同时违约方已经提出合理的替代方案,能够保障对方的履行利益。
第四,实质:合同继续履行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程序:违约方只能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提出,不能像守约方那样发一份解除通知就完事。因为违约方不享有通知解除权。
举个例子:租客签了三年租约,住了一年因工作调动要去外地,房子空着也要继续付租金,房东又不同意提前解约。这种情形下,租客继续履行的成本确实过高,可以起诉请求解除;但押金、违约金该承担的,还是要承担。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个容易混淆的点:不可抗力不属于这条路。
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而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依第五百九十条还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它本身不是“违约方解除”的问题,不要和第五百八十条的司法解除混为一谈。
还有一个后果要讲清楚:法院判决解除,不等于违约方“全身而退”。
九民纪要第48条明确: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也写明“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所以解除只是把合同关系终止,该赔的还得赔。
一句话:违约方没有“想解除就解除”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僵局里,通过诉讼请法院来终止。这不是豁免违约,而是给僵局一个出口。法律就在身边。我是王洋律师,聊城执业,有具体问题可以线下咨询。
王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