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正常上学不受影响。
法律限制的不是孩子的受教育权,而是父母的一笔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列了九类高消费行为,其中第(七)项就是“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里要注意三个限定。
第一,主体是“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而且是自然人。不是所有欠债的人、也不是所有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都自动适用——限制消费是一项独立的执行措施,通常与失信名单并用,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限制的是“高收费私立学校”,不是所有学校。公办学校、正常的义务教育,不在限制范围内。
第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这些行为。
那“影响上学”的说法从哪来?
现实中的被动局面,主要出在两点:一是有些高收费私立学校在招生时会核查家长的失信、限高信息;二是法院可以向学校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学校收到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要说清楚:法院不会直接判决“孩子退学”,也没有“父母失信、子女一律不予录取”这样的规定。网上流传的“勒令退学”“一律拒收”,多是个案中的学校自主行为或误传,不是法律后果。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真正后果,落在被执行人身上。上述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逻辑很清楚:孩子能不能上学,法律不管;父母能不能花这笔高收费的钱,法律要管。
还有两点实务提醒。
一是“高收费私立学校”没有全国统一的金额标准,实践中由执行法院结合当地收费水平、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判断。想当然地认为“贵一点就算”或者“贵很多才算”,都不准确。
二是限制消费令可以解除。按上述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
一句话总结:失信影响的是父母的消费资格和信用,不是孩子的书包。但为了孩子不为父母的债务买单,该履行的义务,还是尽早履行。法律就在身边。我是王洋律师,聊城执业,有具体问题可以线下咨询。
王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