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合同里加粗、画下划线的,就是“格式条款”。这个理解不准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给格式条款下了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判断标准是三个——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跟字体加不加粗没有关系。
加粗和下划线,对应的是另一件事:提示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怎么才算“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讲得很具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所以,加粗、下划线、特殊字体,是提供方用来证明“我提示过了”的方式,不是格式条款本身。
这里还要纠正一个常见误区:不是所有加粗的内容都是“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也不是格式条款都必须加粗。法律的要求是——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反过来,判断一个条款是不是格式条款,仍然回到“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协商”这三个标准。
还有两项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第一,举证责任在提供方。司法解释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对自己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电子合同光有勾选、弹窗不够。对于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方仅以设置了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它的举证符合前面说的实质标准。
如果提供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注意,是“不成为合同内容”,不是“合同无效”——这两个后果不一样。
对普通人来说,签字前可以做三件事:一是把加粗、下划线、小字、附件里的条款单独挑出来读;二是遇到看不懂的免责、限权条款,直接要求对方解释并留下记录;三是电子合同不要一路点“同意”,至少把勾选旁边链接的条款打开看一遍。
法律就在身边。我是王洋律师,聊城执业,有具体问题可以线下咨询。(个案不构成普遍建议)
王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