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条文很清楚:归还的部分要扣。但“案发”是哪一天,条文没有定义。
实务中主要有两种理解。
一种观点是“立案说”:案发,指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立案之前归还的,都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观点是“发现说”:案发,指被害人报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主管单位、有关单位发现的时间。
两种理解差在哪?差在“被害人已经报案、但公安还没立案”这一段。按立案说,这段时间归还的还能扣;按发现说,就不能扣了。
我个人倾向于立案说。
理由有三层:第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起点,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书面凭证,认定标准清晰;第二,以立案为界,行为人只要在程序启动前主动归还,就能获得数额上的扣减,有利于鼓励退赔、挽回被害人损失;第三,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实际造成的损失减少了,刑事责任也应当相应体现。
但需要说明:这是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不是法条已经定论。各地、各案的处理并不完全一致,具体案件还要结合在案证据和当地裁判尺度判断。
还有两条配套规则,实务中比“案发”更容易踩坑。
第一,不是所有支出都能扣。为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以及用于行贿、赠与的费用,不予扣除。这些钱虽然花出去了,但不能从诈骗数额里减。
第二,支付的利息怎么算。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也就是说,利息原则上不扣,只有在本金还没还清的情况下,才可以折抵本金。
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有两点实务提醒。
一是“归还”要有证据。转账记录、收条、银行流水、被害人确认,越完整越好;现金归还又没有凭证的,很难被认定。
二是归还的时间点要固定。如果确实在立案前归还,要保留能够证明时间节点的材料——转账时间、聊天记录、见证人,这些直接决定能不能扣。
一句话:条文只写了“案发前”,没写“案发”是哪天。这个空白,就是辩护空间,也是争议所在。法律就在身边。我是王洋律师,聊城执业,有具体问题可以线下咨询。
王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