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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本律师辩护,二罪并罚适用缓刑。

发布者:王文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4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绰号小X),女。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4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X,上海XX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蚌龙检刑诉(202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陈XX、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检察官助理吴雅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陈XX、张X及经本院通知由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各被告人指派的辩护人朱XX、杨XX、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黄XX(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菲律宾、柬埔寨、缅甸等地成立公司,形成财务、后勤、主管、推广、客服、技术等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并招募被告人曾XX陈XX、张X、黄XX(已判决)、谢XX(已判决)等人加入该团伙,利用鸿发、博发、巴黎人、路易十三、PC、金沙、永利等网络平台,骗取国内公民在上述平台充值、投注,后以限额或流水不足等为借口,对提现玩家实施“杀猪盘”式的诈骗活动,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陈XX经郭XX(另案处理)介绍,乘坐飞机前往束埔寨加入该犯罪团伙,负贵厨房后勤、验菜。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曾XX经郭XX介绍在PC豪门盘口从事客服工作。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XX和被告人曾XX一同回国。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XX和被告人曾XX经蔡XX(另案处理)介绍,与蔡XX一同乘坐飞机至西XX,通过偷渡的方式,前往缅甸继续为该犯罪团伙工作,被告人陈XX、曾XX分别在盛世、威尼斯盘XX从事客服工作。2021年6月份,被告人陈XX、曾XX从打洛口岸回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XX、陈XX、张X前往境外加入诈骗犯罪团伙,骗取他人财物,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曾XX、陈XX、张X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XX、陈XX、张X身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XX、陈XX、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XX、陈XX、张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XX、陈XX、张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XX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偷越国(边)境罪有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XX为哺乳期妇女,可以适用缓刑,即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犯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犯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主要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并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其违法获利仅为3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陈XX系自首,为从犯,是初犯、偶犯,愿意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家庭情况困难,需抚养两个子女,现在处于哺乳期,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其违法获利为2万余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系自首,属从犯,是初犯、偶犯,愿意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XX、陈XX、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且有

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航订票记录、出入境记录、民航离港记录、航班同行分布等书证;证人陈XX、许XX的证言;被害人胡XX、姜X、姜X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曾XX、陈XX、张X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3年4月24日,被告人曾XX、陈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5月11日,被告人张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曾XX违法获利应为10万余元,被告人陈XX违法获利应为12万余元,被告人张X违法获利应为3万余元。

关于三名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违法获利情况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XX、陈XX在侦查阶段供述每个月工资5000元左右,每月还有100美金的生活费,被告人曾XX还供述仅在缅甸一地为诈骗公司工作期间违法获利为八、九万元;被告人张X在侦查阶段供述其第一个月工资为4000元,此后每月工资6000元,每月发100美金生活费,违法获利为3万余元、故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子采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XX、陈XX、张X前往境外加入诈骗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累计达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XX、陈XX玲、张X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均成立。被告人曾XX、陈XX、张X身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XX、陈XX、张X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XX、陈XX、张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陈XX、张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子以从宽处理。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合法有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子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应子以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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