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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转移资金十几万元,缓刑两年

发布者:王文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1日 2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XX,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1502,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2年10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X,上海XX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蚌龙检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邓X、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XX、检察官助理沈心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邓X、吴XX及经本院通知由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关XX、王XX、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9月份,被告人邓X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帮助转移的资金为可能为违法资金的情况下,和赵X一起按照上家安排,前往约定的地点,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并将自己手机和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上家使用,为上家提供刷脸等帮助。现查实,邓X提供的建设银行中转入诈骗资金约52400元,其中人朱XX、王X、王X等人转账资金,银行卡进账流水共12万余元,获利约 7000 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赵X、邓X、吴XX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吴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退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吴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退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X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邓X仅听从上线安排,提供银行卡给其使用,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2、如实供述,系坦白;3、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X、邓X、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材料等;证人朱XX、王X、董X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邓X、吴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10月13日,被告人邓X被民警抓获归案。2022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X被民警抓获归案。2022年11月21日,办案民警电话联系赵X,赵X电话劝投吴XX投案,因瘦情管控,吴XX手书违法犯罪忏悔书邮寄至办案单位,后疫情管控结束后,被告人吴XX于2023年1月3日至办案单位主动投案公安机扣押被告人赵X苹果手机两部、被告人邓X苹果手机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X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邓X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吴XX退出违法所得1150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X、邓X、吴XX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所起作用不同,但均积极参与,不宣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子采纳。被告人赵X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子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邓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子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等合法有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X、吴XX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邓X、吴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邓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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