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文敏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3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龙子湖区XX,住蚌埠市蚌山区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2年3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 2023 年3月 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X,上海XX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蚌龙检刑诉[2023]7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XX、卢X、仇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 年 3月 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年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仇XX及其辩护人范XX,被告人卢X及经本院通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3月8 日,被告人年XX与陈XX(另案处理)联系,听从其建议,为获得好处,找人办理银行卡用于跑分活动。被告人年XX遂联系被告人仇XX、被告人卢X提供银行卡,通过刷脸的方式,协助上线转移进入银行卡内的违法犯罪资金。经查,被告人卢X提供的尾号 0977 的农业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共计 46 万余元,其中转移被害人龙XX、李XX、曹X被诈骗资金共计 13 万元。被告人仇XX提供的尾号为 0776 的农业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共计 46 万余元,其中转移陈XX、张X、周XX、段XX、张XX等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 10.7 万元。其中被告人仇XX获利 3000 元、卢X获利 6000 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年XX、卢X、仇X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龙XX、李XX、陈XX、张X、周XX等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流水、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年XX、卢X、仇XX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XX、卢X、仇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年XX、卢X仇X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年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X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退赃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仇XX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退赃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X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建议从宽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年XX、卢X、仇XX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年XX退出违法所得 3000 元,被告人卢X退出违法所得 6000 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年XX、卢X、仇XX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及密码,并提供协助,从而予以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年XX、卢X、仇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年XX、卢X、仇X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各辩护人提出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案件判决:
被告人卢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年
1017分 (优于78.04%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