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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时间、地点,但非因工致人损害,单位不承担责任

发布者:赵宇航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1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428日,张X从居住的小区步行外出,欲从车行道走出时,升降杆降落,张X因升降杆错点砸伤自己,故对小区保安进行谩骂。之后,保安与张X发生厮打,过程中致张X面部、口部、后脑部受伤。当天,张X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保安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保安系某物业公司员工。后张X将保安及所属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裁判结果:

张X受伤系保安厮打行为导致,该行为已经脱离正常履行职务的范畴,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故与物业公司无关。张X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对于张X的合理损失自行承担20%,保安承担80%



三、律师评析: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上述规定适用的前提必须是他人损害是由于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如果雇员的行为已经脱离正常工作范畴,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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