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云舟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4日 9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云舟律师办案纪实:抢劫罪案件
案件经过:
2020 年 8 月底,被告人张三与被告人李四通过网络认识后共谋抢劫,二人事先准备好刀具、胶带等作案工具。同年 8 月 31 日凌晨,张三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本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青羊万和中心”4 栋 4 楼“元尚酒店”D006 号房间。刘某进入房间后,张三对刘某进行锁喉、捂嘴,并让李四拿刀威胁刘某,刘某遂不敢再反抗。张三用胶带、保鲜膜将刘某捆绑后将其手机拿走。随后李四拿刀逼迫刘某说出支付宝密码,张三从刘某支付宝转走 10000元,二人将钱分赃后耗用。
判决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共同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罪责自负原则量刑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张三的亲属代退全部赃款,可视为张三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关于李四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张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暂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 10000 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案件,涉及共同犯罪、认罪认罚等法律问题。在办案过程中,作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赵云舟律师首先深入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明确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庭审过程中,赵律师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围绕张三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退赃情况等情节进行有力辩护,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对张三从轻处罚。
本案的办理不仅体现了赵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技巧,也彰显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合理保护。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