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云舟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17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重点
- **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涉案物品**:麻黄素
- **涉案金额**:50万元
- **毒品数量**:固体毒品3550.52克,液体毒品3526.53克
-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事实经过
1. **共谋阶段**:
- 某年6月,几名共犯商议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牟利。
- 6月29日,其中一名共犯电话联系被告人,询问购买麻黄素。
2. **交易准备**:
- 7月16日,一名共犯携带50万元现金驾车到某地找到另一名共犯。
- 7月18日,被告人与共犯约定在某地见面,商谈购买10千克麻黄素。
3. **交易实施**:
- 7月19日,被告人告知共犯已准备好麻黄素。
- 共犯驾驶车辆赶到某市,被告人骑电动车到交易地点附近,将电动车停在距离越野车100米远的地方。
- 共犯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双肩包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将包内的现金交给另一人(身份不明),换取麻黄素。
4. **毒品制造**:
- 7月19日至23日,共犯使用购买的麻黄素和碘、红磷等物品制作成毒品甲基苯丙胺。
5. **抓捕与查获**:
- 7月24日,共犯携带制造的毒品返回某地,在高速出口被民警抓获。
- 另一名接应的共犯在服务区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可疑毒品。
### 辩护内容
1. **坦白情节**:
-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 **认罪认罚**:
-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 **初犯**:
-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和吸毒史。
4. **社会危险性小**:
- 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小,家庭困难,本人患有疾病。
5. **量刑建议**:
- 辩护人建议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从宽处理,并适当降低罚金数额。
### 判决依据
-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判决执行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上诉权利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