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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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辞退怀孕的女员工吗?

作者:赵仁山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8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据此认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雇三期内的女员工。这种说法是否准确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被称为预告解除或者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被称为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面临破产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困难等,可以进行裁员。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方式裁掉三期内的女员工。

 除了上述两个法条外,关于裁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进行了规定,该条被称为“过错性裁员”,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分别如下: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山山说法注)导致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便劳动者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赵仁山律师(电话/微信:15822379523),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前,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国有贸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5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