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后又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的情形十分常见。对此是否应当准许,实践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给付抚养费,子女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并未超出抚养义务的范畴,应当准许。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允许成年子女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但应结合诉讼时效的规则以确定是否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我们认为,父母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就同时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也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