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约定违约金无效: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间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仅仅是为了限制劳动者辞职,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如果企业想留住劳动者,应通过提高福利待遇、制定合理的职位晋升办法等方面下功夫,从而达到吸引并留住企业所需人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