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知,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通常被称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
那么仲裁前置有没有例外情形呢?换言之,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况,不需要仲裁程序,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