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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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浪波律师代理一起东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成功缓刑案例

发布者:刘浪波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1日 66人看过 举报

2026-10-21

律师观点分析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实务高发的罪名之一。本文以一起东莞地区真实案件为基础,信息已作脱敏处理,系统梳理从当事人面谈到辩护落地的全流程,供相关经营者与从业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张某某在东莞市某镇注册经营一家网络店铺,长期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某知名品牌的日用商品。2025 年初,品牌方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对平台店铺进行隐蔽购买鉴定,确认所购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对张某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扣标有该品牌标识的商品两千余件,经初步估算,涉案货值金额达数十万元。随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刑事拘留,案件进入侦查程序。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某某家属经多方了解,最终委托东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律师刘浪波担任辩护人,并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

首次面谈中,刘浪波律师没有急于谈案情,而是围绕 "卖什么、卖给谁、卖了多少、是否明知是假货" 四个核心问题,与当事人逐项核对。重点核实了张某某的进货渠道与价格、与正品之间的差价、平台后台的销售与退货记录,以及到案后的首次供述内容。通过这次面谈,律师不仅掌握了案件的事实全貌,也敏锐地发现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多处出入,例如部分查扣商品并非张某某所售、退货与刷单金额被计入销售金额等,为后续辩护打下了扎实基础。

二、核心争议焦点

全面阅卷后,刘浪波律师从四个维度提炼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拒绝无关枝节:

  • 事实维度:张某某主观上是否 "明知" 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实际销售金额与未遂货值金额的具体认定。

  • 证据维度:鉴定意见的检材是否同一、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公允;平台电子销售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规范、完整。

  • 法律维度:本案应适用 "销售金额" 还是 "未遂货值" 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涉案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 程序维度:搜查、扣押、鉴定、讯问等各环节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程序倒挂等瑕疵。

三、辩护思路与办案实操

围绕上述焦点,刘浪波律师确定了 "先破主观明知、再核数额、后纠程序" 的三步辩护路径。

第一步,主攻主观明知。结合张某某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品的比对情况、其对品牌授权的认知程度等,论证控方指控其 "明知" 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并同步提交进货凭证、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书证予以印证,动摇控方认定主观故意的证据基础。

第二步,精准核算犯罪数额。律师对平台后台销售流水逐笔核对,剔除退货退款、刷单虚构、非涉案商品等不实金额,压缩认定数额;同时针对涉案商品的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将量刑档次的认定拉回较轻区间。

第三步,严格程序合法性审查。针对侦查阶段部分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鉴定意见书检材混同等程序瑕疵,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或补正的意见,为最终从宽处理创造空间。

办案过程中,律师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书面与口头沟通,将辩护意见聚焦于 "证据不足" 与 "数额过高" 两个最实质的点,避免纠缠无关细节,提高了沟通效率。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观明知认定及销售金额核减的意见,认定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情节较轻,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案件终结,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表明,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销售金额与未遂货值的区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与最终结果。

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21年,累计办理3000余件刑事案件,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处理,覆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42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海关商检、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1441920********42 公司犯罪、海关商检、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