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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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海关缉私刑事案件律师走私手机主板案|成功缓刑

发布者:刘浪波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本案系刘浪波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单位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系深圳市某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某A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立案侦查。

2012 年下半年起,某A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邝某某走私团伙,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将手机主板从香港走私入境。邝某某团伙通过货物混藏方式,经皇岗口岸将主板走私入境,某A公司则向其支付通关费用。刘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程参与了该走私活动,共委托走私手机主板 81951 片,合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 394898.42 元。2014 年 10 月 13 日,刘某某主动向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 年 5 月,某A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检察机关随后撤回了对该单位的起诉,仅对刘某某个人提起公诉。

律师介入后的案件梳理

护人刘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

案件定性层面:本案系典型的单位走私犯罪,刘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某A公司已破产清算,单位责任主体灭失,仅追究个人责任。

共同犯罪地位层面:某A公司仅支付包税费用,未伪造单据、瞒报伪报,走私行为的实施、完成完全依赖邝某某团伙,刘某某及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相对次要。

量刑情节层面:刘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愿意以取保候审保证金补缴税款,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社会危害性层面:本案偷逃税款数额刚达较大标准,且刘某某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策略与核心意见

辩护人刘律师针对本案特点,制定了 “定性无争议、量刑降档、争取缓刑” 的辩护策略,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明确单位犯罪属性,强调被告人的从犯地位:本案系单位主导的走私犯罪,刘某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仅负责对接走私团伙、确认支付费用,未参与走私通关的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重点突出自首情节,强化悔罪表现: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愿意将取保候审保证金作为补缴税款上缴国库,悔罪态度诚恳,可依法从轻处罚。

论证缓刑适用条件,降低再犯罪风险: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案偷逃税款数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其主动补缴税款,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性已大幅降低;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与案件意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刘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补缴税款,无再犯罪危险,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予以没收;其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五万元,充作补缴税款上缴国库。

本案中,刘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突出关键量刑情节、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羁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为同类走私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典型参考。



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21年,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处理,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42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海关商检、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1441920********42 公司犯罪、海关商检、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