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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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海关涉税走私犯罪律师刘浪波,原木走私普通货物罪成功辩护缓刑案例

发布者:刘浪波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39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由刘浪波律师代理的一个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本案为东莞法院审理的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涉案被告单位为某贸易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涉案被告人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某公司业务主管杨某某。2012 年 1 月至 2 月,某祥公司从越南采购两票名贵原木,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委托某桥公司办理进口清关。某桥公司业务主管杨某某提出采用 “包干价” 模式代理通关,收取远低于正常完税成本的费用,刘某某明知该模式存在低报报关行为仍予以同意。

两票原木进口过程中,某桥公司刻意压低货物申报价格,伪造配套报关单证完成清关,经海关核定,两票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 646473.54 元。2013 年,杨某某主动到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某祥公司主动向海关退缴 30 万元违法所得,审理阶段杨某某另行退缴 1.8 万元非法获利。2014 年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两家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刘某某委托广东南天星律所刘浪波律师全程代理辩护,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刘某某获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律师面谈掌握案件核心事实

接受委托后,刘浪波律师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刘某某,完整梳理案件脉络:其一,本次走私行为系公司经营行为,属于典型单位犯罪,刘某某仅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主管人员责任;其二,刘某某全程如实供述全部交易细节,无隐瞒、翻供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其三,案发后企业第一时间主动退缴大额违法所得,尽力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其四,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过往合法经营多年,再犯罪风险极低;其五,涉案低报报关操作均由货代某桥公司主导设计,刘某某仅被动接受对方包干方案,未参与伪造报关单据的具体操作。

三、案件四大维度核心争议焦点

  1. 事实层面:本案偷逃税款数额巨大,能否区分两家单位、两名被告人各自责任,区分主从作用大小;

  2. 证据层面:报关单证、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能否完整区分刘某某的主观认知程度,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弱化的空间;

  3. 法律层面:单位犯罪框架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量刑标准如何适用,是否具备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4. 程序层面:企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能否被法庭完整采纳。

四、律师整体辩护思路与实操动作

刘浪波辩护律师围绕 “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制定分层辩护方案,分阶段落地实操:

第一,定性辩护,锁定单位犯罪基础。庭审重点强调本案采购、付款、清关均为公司经营业务,违法所得归企业所有,应当按照单位犯罪标准对刘某某量刑,区别于个人走私犯罪的从重尺度。

第二,弱化主观恶性,区分主次责任。律师当庭提交全部交易沟通记录,证实低报报关方案由货代杨某某主动提出,伪造报关材料、低价申报操作均由虎桥公司独立完成,刘某某未参与造假流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

第三,完整提交全部从轻量刑证据。整理企业 30 万元退缴凭证、当事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多年合法经营资料,结合刘某某全程稳定认罪供述,完整呈现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第四,法律适用辩护,论证缓刑适配性。结合《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罪、缓刑相关法条,提出刘某某系初犯、全额挽回税收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罪危险,符合缓刑全部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五、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认定某祥公司、某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刘某某作为某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庭充分采纳辩护律师全部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刘某某如实自愿认罪、企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弥补国家损失、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无再犯罪风险等多项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当事人无需实际收监执行,案件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最优辩护结果。

姓名:刘浪波律师

执业律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深耕走私刑辩 21 年,广东走私案件资深专家

专业领域:高度专业聚焦,专注走私犯罪案件,专注普通货物、奢侈品、冻品、电子数码、手机主板、原木、玉石、皮革皮料、香烟等走私罪辩护,不分散精力于其他领域,在主观故意认定、货值与税款核算、证据链质证、行刑边界区分等核心环节形成系统化辩护方法论,精准把握走私案件辩护要点。

核心优势:实战经验丰富,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从业至今办理300余起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跨境团伙走私案件,不起诉率28%,取保率91%,轻罪量刑率82%;精通海关缉私、税务核定、电子数据审查等专业流程,擅长从货物归类争议、主观不明知、证据瑕疵、情节显著轻微等角度切入,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罪轻或无罪判决。

代表性案例:2013年代理东莞某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金额22.36亿,偷逃税额5.13亿,最终认定案件证据不足,对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0年代理走私电脑CPU案,多名被告人走私CPU,律师主张从犯,结合货物当场查扣,未造成税款流失、坦白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20年代理佛山某企业走私废物罪案件,,涉案废塑料3000多吨,法定刑5年以上轻判至2年。

2025年代理佛山某外贸企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罪案件,涉案金额340多万,面对检察官拒绝给缓刑的压力,律师团队查阅大量当地案例,在法院阶段精准发力,最终争取到了缓刑的好结果。

2026年代理邵某奢侈品走私案,邵某走私服饰、鞋包,偷逃税款20多万,辩护聚焦从犯地位,结合主动退脏、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

2026年代理深圳某贸易公司走私名牌耳机案件,涉案金额220多万,最终法院争取到不起诉

客户心声:该律师业内口碑出众,办案严谨靠谱。接洽案件时客观分析利弊,不虚假承诺、不夸大胜诉概率,收费规范透明。庭审经验丰富,善于抓取案件关键证据,逻辑缜密,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诚恳的处事态度收获众多当事人好评。

社会职务:东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17-2021全省优秀律师。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东莞市调解协会副会长,东莞市法学会第二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21年,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处理,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42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海关商检、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1441920********42 公司犯罪、海关商检、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