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冻品走私是东南沿海海关缉私的重点领域,其背后是进口冻肉与境内市场间的明显价差,以及绕关偷运、伪报品名等隐蔽作案手法,本案即属典型一例。
2025 年夏,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在珠江口水域查获一艘经改装的冷藏货船,舱内载有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冻牛肉、冻鸡爪等冻品合计约 80 吨,货值约人民币 500 万元。经查,这批冻品系境外货源方组织、通过绕关偷运方式进境,国内货主张某负责组织资金,运输环节由李某负责,码头接货中转由王某完成。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张某、李某、王某等人立案侦查,初步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约人民币 100 万元。侦查阶段,张某家属委托东莞海关走私辩护律师刘浪波介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二、律师与当事人面谈:还原案件基本情况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会见重点围绕四类情况展开:其一,张某是否明知货物无合法进口手续,是否参与货源组织与定价决策;其二,张某在交易链条中的具体定位,系主动策划还是被动参与、受人指使;其三,涉案冻品的来源、批次、货值以及偷逃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否属实;其四,张某到案前后供述是否稳定,与在案通讯记录、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能否对应,有无被诱导或记忆偏差。
面谈中,张某坚称自己仅按境外货主指令垫付货款、收取固定佣金,对绕关运输细节并不知情,且案发前曾就货物合法性问题征询过货主。律师据此初步判断,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与主从犯的区分,后续辩护应紧扣证据链展开。
三、从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四个维度提炼核心争议焦点
事实维度:张某在走私链条中的真实地位,是共同走私的组织者,还是仅负责资金流转的辅助者;其参与批次、货值及实际获利如何认定,同案人分工如何划分。
证据维度:认定 "主观明知" 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闭环,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同案人证言能否相互印证;偷逃税额是否以真实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报关单证与账目有无矛盾。
法律维度:涉案冻品是否属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若属禁止类,罪名应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法定刑明显更重;若属普通应税货物,则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罪。同时审查主从犯区分标准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程序维度:查扣、称重、检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依法送达并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有无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均可作为程序辩护切入点。
四、辩护思路与办案实操
围绕争议焦点,律师确立 "定性争议+从犯辩护" 的双线策略。
定性层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对冻品属性及偷逃税额专项复核,力争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一相对较轻的罪名。事实层面,围绕 "主观明知" 与 "主从犯" 组织证据,调取整理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货主证言,证明张某不掌握运输与进境环节,仅系资金链上的辅助角色,应认定从犯。
办案实操上,律师多次会见核实供述,逐一比对客观证据;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提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促成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适用;庭审阶段围绕定罪证据链与量刑情节展开质证和辩论。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系从犯的意见,认定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相比同案主犯,张某量刑明显减轻,案件取得阶段性有效辩护效果。
该案也提示,冻品类走私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争议空间较大,及早介入、围绕证据链展开系统辩护,往往能对罪名认定与量刑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刘浪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