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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中,劳务层层转包,劳务工资谁承担?

作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将某工程项目一区机电分包工程交由乙公司实施。之后,乙公司与孙某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机电分包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孙某施工。孙某与李某约定:李某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机电安装工作,劳务费按天结算,每天350元。完工后,孙某向李某出具工资证明一份,载明:“某工程项目孙某班组工资证明李某:19.7个工日,19.7个工日×350=6895元”,由孙某签名并按捺手印。因孙某一直未向李某支付工资,李某以孙某、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共计68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孙某辩称,原告工资数额还应结合乙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表予以证明。乙公司辩称,其不对原告负有合同义务,其已按与孙某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合同款。

【以案释法】

本案中,孙某与李某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向孙某提供了劳务,孙某应向李某支付劳务费,且孙某出具工资证明并签字捺印,故李某主张孙某支付劳务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劳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李某主张劳务费利息以689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因孙某拖欠支付劳务费,客观上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李某主张劳务费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乙公司的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乙公司自甲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孙某,导致拖欠李某劳务费,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辩称对孙某出具的工资证明不知情,乙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但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6895元及利息(利息以6895元为基数,自20233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银涛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被评为优秀律师,获赠“百姓的贴心人 人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