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楠(化名)与小东(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小楠口头委托小东为他投资理财,而有关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人都没有进行具体约定。随后,小楠分两次向小东转账投资款共95万元。
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将95万元投资款用于购买外汇并投资黄金。后来,小楠通过聊天得知自己的这笔钱全部做了外汇投资。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小楠未再过问。理财账户也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
在投资的两年时间里,小东多次向小楠支付收益,共计20.9万余元。但好景不长,小东在境外平台的投资账户爆仓了,分文不剩。除去投资期间小东向小楠支付的收益外,小楠亏损了74万余元。眼看自己的钱款打了水漂,小楠把小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本金。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发现,小楠和小东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小东将小楠的投资款通过境外平台投资黄金,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显然,小东、小楠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无效。
小楠作为投资者,没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小东作为受托人,投资账户由他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因此对资金亏损小东存在较大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小东与小楠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楠投资款5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