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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配送员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作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次举报

张某称其于202071日入职某货运公司A任配送员,工资计算形式为计件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提交“订个活”小程序截图、雇主责任险保险单、纳税明细、美团客服录音、工作站点照片,配送服务合同及银行流水单等证明其接受A公司管理与监督,A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A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取得美团平台配送业务后,以招投标方式分包给某企业管理公司B,该公司转包给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张某,张某通过B公司的订单小程序工作,B公司持股的某网络公司C通过B公司的支付软件向张某支付承包费用,故张某系与B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未予支持。后张某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用人单位业务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者应就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张某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订个活”截图、雇主责任保单、纳税明细均显示所属单位为A公司,美团客服录音及工作站点照片证明其是A公司纪家庙站点配送人员,配送服务合同证明美团平台与A公司约定不得将业务擅自转包。张某由A公司纪家庙站点的站长进行考勤、奖惩,月工资来源为A公司,其在美团平台接收订单从事的配送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A公司虽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且其公司提交的向张某支付报酬的付款凭证亦备注为A公司。A公司主张的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与从其公司分包业务的B公司通过转包形式进行美团骑手业务合作,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综合双方举证能力及在案证据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此判决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李银涛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被评为优秀律师,获赠“百姓的贴心人 人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