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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孩子进网吧,没上网也罚?

作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次举报

20221月,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公司经营的网吧内设的棋牌室里,有4名未成年人在打麻将,遂将该情况反映至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

延庆区文旅局接到线索后,从派出所调取工作说明、现场视频光盘及相关询问笔录等材料,并针对涉案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事后,延庆区文旅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某公司停业整顿并告知其拟处罚事项。20223月,延庆区文旅局依某公司申请组织听证,但该公司当天未按时出席听证会,并在电话中表示放弃听证。

经过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等程序后,延庆区文旅局以某公司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棋牌室打麻将,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对某公司作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一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向延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公司认为,其经营范围包括提供棋牌服务,打麻将的行为应当归体育局或派出所管,延庆区文旅局不具有涉案执法主体资格;公司并没有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因此不构成接纳行为。

【以案释法】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延庆区文旅局作为区文化行政部门,具有对其辖区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某公司诉称延庆区文旅局不具有涉案查处职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无论是否提供上网服务,均构成违法违规。”对于该案的核心争议,法官表示,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并非违法裁量标准。据介绍,除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相关规定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案中,经营场所的外观具有明显的“网吧”特点,4名未成年人进入棋牌室过程中,需要经过上网区域,“网吧”内只有一个前台,某公司未将网络服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棋牌室当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部分。

法官介绍,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13号)中指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接纳”,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受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因此,某公司虽然没有为该4名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但是其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接纳”行为。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规定,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李银涛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被评为优秀律师,获赠“百姓的贴心人 人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