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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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诱导贷款,遭遇电信诈骗,贷款该还吗?

作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296日,章某在家中遭遇电话诈骗并报案,根据报案笔录记载:当日中午1233分,章某接到一个自称某购物APP客服的电话,称可帮其关闭该APP的借贷功能。于是,章某在对方指导下打开该购物APP,将借贷功能关闭,然后章某根据对方一步步指导进行操作,在某银行APP借贷20万元,之后对方提供了银行卡号,让其把贷款的20万元转过去。当日13:27:41,某银行向章某发放贷款20万元,13:32:31,章某将该20万元转入上述“客服”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现某银行主张章某于202296日向其申请个人网络循环贷款,与其签署《某银行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其已向章某提供20万元贷款,而章某自202210月起不再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某银行将章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

章某辩称,本案存在先刑后民的情形,案涉款项是不法分子所贷并在款项到账后被网络盗刷,且原告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故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以案释法】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银行与章某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和储蓄合同法律关系。某银行向章某主张贷款本息,属于金融借款法律关系范畴的主张;章某辩称某银行在章某转账20万元的过程中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属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的争议。因章某并未提起反诉,且双方对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本院认为,两种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故本案仅就金融借款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章某自行在某银行APP上申请贷款20万元,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虽然章某系受不法分子诱骗申请贷款,但贷款确系章某本人申请,并非不法分子利用章某的信息向银行申请,故本案不符合网络盗刷的情形。章某辩称,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本院认为,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章某与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条件,故对章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某银行向本庭演示的个人网络循环贷款线上贷款流程具有高度可能性,章某在公安机关陈述中认可自行操作贷款。线上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无需在纸质版本的合同上签字确认,借款人依照线上操作流程依次进行操作,应当认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属于合同内容。因此,本院认可《某银行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合同效力,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合同,系统记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故某银行依据审批记录主张章某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2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95.63元、罚息10367.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1.89元(截止2023821日);自202382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李银涛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被评为优秀律师,获赠“百姓的贴心人 人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上海至合(许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