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曼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6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李某于2016年建立恋爱关系。2018陈某拟购买一套房产,以李某名义出资购买位一套住宅、加一个储藏室,
其中住宅总价款 740518 元,储藏室价款 63776 元,首付款 242294 元由陈某刷卡支付。陈某以李某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562000 元,每月还款 2817.6元,由陈某偿还至2021 年 4 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并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陈某作为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同意该房产的产权转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陈某 38 万元,分三次结清,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20 日。经多次催告,李某至今未履行约定,且拒不配合陈某对房屋
进行出售和变卖。
陈某委托王曼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支付房屋转让款共计 38 万元;2.判令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38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 年 12 月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李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李某辩称协议书在陈某胁迫下签订,但未能举证证实,法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信。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
协议中约定,李某共应向陈某支付38万元,李某未能按上述约定进行支付,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李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亦应进行赔偿,法院酌定该损失以 38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李某辩称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后,其收入及父母转账均由陈某掌管,该抗辩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陈某 38 万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陈某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 38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3.7 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500 元,由被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