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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再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并且获得调解,获得购房款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最大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王曼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21年在被告投资开发的某项目认购公寓1,房屋总价款为365714元,房款已全部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仅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两张。此外原告认购本案房产时,被告对外宣称该房产为酒店托管项目,一次签约,收益十年,十年平均年化收益率为8%,被告的置业顾问还向原告出示了其与酒店签署的合作协议,基于这样的宣传和预期,原告方才投资认购了该房产。但前不久,被告公司置业顾问告知原告,酒店托管项目取消,原告所购置公寓和其他楼层一样需自行出租处置。

原告黄某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65714;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65714元为基数,自202112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 算);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公司于2023630日之前一次性向黄某返还购房款本金365714元;

二、A公司于2023630日之前一次性向黄某支付以上购房款利息20606元;

三、其他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6886元,减半收取3443元,黄某负担1721元,A公司负担1722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黄某负担1210元,A公司负担1210元。

五、双方核算以上款项总计389252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曼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十年房地产人力资源管理从业经历,曾担任新三板挂牌企业董事会秘书,现系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