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曼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21年在被告投资开发的某项目认购公寓1套,房屋总价款为365714元,房款已全部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仅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两张。此外原告认购本案房产时,被告对外宣称该房产为酒店托管项目,“一次签约,收益十年”,十年平均年化收益率为8%,被告的置业顾问还向原告出示了其与酒店签署的合作协议,基于这样的宣传和预期,原告方才投资认购了该房产。但前不久,被告公司置业顾问告知原告,酒店托管项目取消,原告所购置公寓和其他楼层一样需自行出租处置。
原告黄某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6571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657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 算);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黄某返还购房款本金365714元;
二、A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黄某支付以上购房款利息20606元;
三、其他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6886元,减半收取3443元,黄某负担1721元,A公司负担1722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黄某负担1210元,A公司负担1210元。
五、双方核算以上款项总计389252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