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常被称为“总价合同”“闭口合同”或“总价包干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计价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总价一经确定,在约定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固定总价合同往往面临价款结算的争议。如何在坚持合同约定的同时,依法合理调整价款,成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与规范依据
我国对固定价格合同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原建设部199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七条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种类型,并明确固定价格合同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随后,财政部与原建设部于2004年出台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一步将固定价格区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也对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作出明确界定,强调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或单价不予调整。
二、履行中的常见争议:新增工程量与材料价格波动
尽管固定总价合同在签订时已明确总价包干,但在履约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业主指示、施工条件变化等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该部分工程是否应另行计价,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此外,建材价格的大幅波动更是常见风险。尤其是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若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异常变动,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与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协商……”这一条款为情势变更原则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逐步形成共识。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若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可例外允许调整价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进一步明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市场风险范围之外请求调整价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指出,若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可依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情势变更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救济路径,但其适用门槛较高,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仍相对有限。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价款的案例可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当阳市鑫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根据鄂建文〔2012〕85号文件,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还是工程清单计价模式,自2012年12月1日起的工程量,人工费均应按照该文件标准进行调整。巨星公司诉请判令鑫泉公司支付人工费。
法院观点:鉴于建设工程中定额人工单价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属于政策变化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约定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本案双方应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以情势变更原则依照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调增巨星公司与鑫泉公司的工程价款。
四、风险防范与合同条款设计建议
为最大限度减少履约过程中的价款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订立阶段即对风险分担作出明确约定。具体而言,可在合同中设置以下条款:
1. 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明确主要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范围及超出幅度后的价款调整方式;
2. 工程量变更计价原则:约定新增工程量的计价依据和方法;
3. 风险包干范围说明:详细列明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具体工作内容和风险承担边界;
4. 争议解决机制:引入第三方鉴定或专家评审程序,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预置解决方案。
通过上述约定,虽合同仍名为“固定总价”,实则已具备部分可调属性,这既符合工程实践的复杂性,也有助于在维护合同严肃性的同时体现公平原则。
五、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固定”,在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维持原价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时,法律亦提供相应的调整机制。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意识,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及时主张权利等方式,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一份好的合同不仅是风险分配的载体,更是合作共赢的基础。在建设工程领域,唯有诚信履约、合理维权,才能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卿泽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