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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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常见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仲裁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作者:卿泽娟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2026-10-22

在多年以前,社会大众所熟知的“打官司”,主要是指司法审判程序即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而近年来,随着各地区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亦被大众熟知,大量案件在签订合同时即约定了有具体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本文就国内民商事仲裁条款的效力及相应程序进行浅析。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及特性

1、仲裁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仲裁的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二、常见仲裁条款效力的分析

1、“或裁或诉”仲裁条款的效力

仲裁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能够明确合同各方系指定唯一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裁或诉”的仲裁条款实际将仲裁与诉讼设为并列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符合仲裁条款确定性的要求,故“或裁或诉”的仲裁条款无效。即使仲裁条款无效,案件仍可在相应管辖法院处理,如双方同意在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亦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予以明确。

2、“先裁后诉”仲裁条款的效力

“先裁后诉”仲裁条款是指合同约定先适用仲裁方式,后适用诉讼方式,其并未将仲裁与诉讼列为并列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实际对于仲裁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因此关于先仲裁的条款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后诉讼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而无效。因此“先裁后诉”仲裁条款部分有效,其中关于先仲裁的条款有效,后诉讼的条款无效。

3、母子公司之间能否扩张适用仲裁条款

一般而言,不能仅凭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扩张适用仲裁条款,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外依法以各自的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母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约束子公司,需综合考虑合同中是否为子公司设定权利义务、子公司是否实际履行或作出接受仲裁的意思表示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4、分公司签订仲裁协议效力能否扩张适用于总公司

观点一:不可以。该观点系依据仲裁协议对协议主体的约束,即仲裁条款原则上只能适用于签订仲裁协议的主体之间,不能扩张适用。在实践中,如长沙仲裁委员会仍会在受理立案时明确,仅分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如无证据显示总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如总公司未在仲裁协议上盖章确认或总公司未签署相应同意仲裁条款的文件等),则该仲裁条款效力不及于总公司,即只能以分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

观点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即使是分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总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亦可以扩张适用仲裁条款,同时该扩张适用,可减少诉累,亦便于债权人维权。现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扩张适用仲裁协议的情形明确于《仲裁规则》中。

三、仲裁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虽然仲裁委员会系独立于法院的维权机构,但仲裁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亦可能在程序上与法院衔接,即使是仲裁案件,其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仍应由法院处理。

1、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

(1)仲裁案件申请保全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2)受理仲裁案件保全申请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① 保全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② 仲裁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向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移送函;

③ 仲裁委员会向相关人民法院移送保全材料;

④ 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1)仲裁案件申请保全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受理仲裁案件强制执行申请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仲裁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① 申请执行人向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文书已向各方送达后,申请仲裁委员会开具相应仲裁文书生效证明;

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文书生效证明等执行材料;

③ 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申请材料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后会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指定相应执行法官承办该执行案件;

④ 执行法官会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卿泽娟律师,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 年法律执业经验,深耕建工建材行业赛道,专注处理建工建材领域应收账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30000MD0221978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
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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