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马劲松与张亚翠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登记结婚。在一审法院对张亚翠执行过程中,马劲松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拍卖车辆(登记在张亚翠一人名下)系其与张亚翠夫妻共同财产,拍卖款258,501.70元的50%即129,250.85元应返给马劲松,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马劲松的异议申请。现马劲松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辽A5D90Y车辆拍卖款258,501.70元的50%即129,250.85元归马劲松所有。
法院判决结果:一、不得执行辽A5D90Y车辆拍卖价款中马劲松所享有的一半份额,从拍卖价款中扣除129,250.85元支付给马劲松。二、裁定于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问题解读
1、登记在被执行人一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另一方能否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案例——遵义市第四中学、唐继渝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认为:唐继渝与案外人骆恩贵于1991年4月6日登记结婚,案涉3套住房取得时间均在其婚后,属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为不可分物,被执行人唐继渝享有的份额为执行责任财产,在共有人分割前,本院作整体查封处置并无不当。执行过程中,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诉讼分割,分割后属于骆恩贵的部分能够排除执行。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也不提起析产诉讼的,本院处置变现后依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对案外人骆恩贵享有的份额予以保留。
2、夫妻共同财产未析产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拍卖共同财产?
答:可以,但应当保留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一半份额。
相关案例——章为真、陈建华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102号房屋登记在宁兆田名下,但该房屋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
3、共同财产被执行后,另一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答: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复议。
第二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若被执行人与配偶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并解除对配偶财产份额的执行。
第三种:提起析产诉讼。若无法与债权人达成一致,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提起析产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明确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自己份额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析产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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