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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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没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次举报
2026-10-15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判决生效,债务人却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面临着无法收回债权的困境。面对这种执行难题,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追加股东或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法律手段背后的法理依据及其具体运用。

一、法律依据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

1、第十七条: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十八条: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十九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二十条: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操作?

那么如何操作,才能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呢?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首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客观标志。

其次,终本裁定后,再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原因在于:只有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才轮到其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些地方法院认为,不仅需终本裁定,还需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才能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这也是比较少见的个例。在执行程序中,只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审查即可。

2、如何证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有以下几个方式:首先,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档案,查看验资报告、股东向公司账户转账凭证、工商变更公示登记资料等。

其次,要注意的是股东代为清偿公司债务,不能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然后,可以调取股东出资后的银行流水,核实股东出资后是否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最后,就是申请审计被执行人公司账簿,但需初步证明申请审计的理由。

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适用诉讼时效,只需主张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即可。

三、律师建议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始终关注对手资信以及近况,尤其是大宗交易,案涉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及时的跟进。而逾期未付款时更应当谨慎注意逾期金额,若逾期金额较大,时间较长,那么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进行尽调或者发函进行催告。而在已经起诉进入执行阶段的过程中,则更需要律师介入,及时跟进执行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尽快的让执行措施做到位,能够更好的促进快速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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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3000********8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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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000********89 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