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海芬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0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晋0924民初1206号
原告:杨XX,男,汉族,2004年1月23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杏园乡南关XX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山西省繁峙县杏园乡南关XX人。系原告父亲。
被告:李X,女,汉族,2005年2月24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XX人。
被告:李XX,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山西省繁峙县集义XX人。系被告李X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西XX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杨XX、被告李X、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款168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识后于2021年八月初十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68000元,订婚当日通过原告老舅舅李XX交付被告彩礼68000元(其中存折5万,现金18000元),下送当日原告母亲交付被告李三女现金10万元。2021年腊月二十六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22年4月23日生女儿杨XX。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动辄就回娘家,在女儿满月后更是将嗷嗷待哺的女儿弃之不管,无奈年幼的女儿只能由原告的母亲照顾和抚养至今。之后,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让其回家,李X却将原告的电话拉黑,微信不回。从春节至今,原告多次去被告家叫被告回家,均被拒绝。2023年6月20日上午,原告父母再次诚意满满去被告家叫被告回家,却再次遭到拒绝。
综上,原告认为,既然被告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也不愿意抚养年幼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索要的彩礼款应当全部予以退还,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收取彩礼168000元属实,但双方从2021年2月19日开始同居,彩礼应该酌情返还,因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女儿,出于照顾女方名誉影响等问题彩礼应予以核减,彩礼168000元其中用于陪嫁购买金首饰花费45000元,电动车花费2000元,行李箱花费1200元,跟妆、化妆花费1600元,一共花费50000元。结婚时买衣服花费20000元,疫情期间共同生活花费30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原告杨XX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李X、李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李X、李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购金收据一张;三、结婚行李箱套装收据一张。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购买的金首饰由被告保管,其中金佛头被告李XX发快手视频时曾佩戴。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2021年2月19日同居,订婚当日通过原告老舅舅李XX交付被告彩礼68000元(其中存折5万,现金18000元),下送当日原告母亲交付被告李XX现金10万元。2022年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4月23日生女儿杨XX。同居期间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执。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款16.8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予以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根据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酌情予以返还。被告辩称陪嫁价值45000金首饰,因原告称其金首饰均由被告保管,且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金首饰由原告保管,故被告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后另案起诉。从原告杨XX与被告李X的共同生活时间考虑,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李X、李XX应返还原告杨XX彩礼款101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XX彩礼款101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李X、李XX负担1160元,其余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X
二 O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XX
2年
1468分 (优于81.76%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