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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韩海芬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9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女,1956年4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住繁峙县。

原告:李XX,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住繁峙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住繁峙县。

被告:魏XX,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被告:霍XX,女,1984年9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被告:魏XX,女,1996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

原告郭XX、李XX诉被告李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诉至本院并开始诉前调解,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被告魏XX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经查明,魏XX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妻李XX、其继子女魏XX、霍XX,其女魏XX,本院通知其子女魏XX、霍XX、魏XX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XX、霍XX、魏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9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XX系李XX之子,郭XX系李XX之妻。2018年2月8日被告魏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XX借款189000元,并向李XX出具借款189000元的借条一支。后李XX于2018年因病去世。原告认为其作为李XX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魏XX偿还该笔借款,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依法向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XX、李XX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追加魏XX、霍XX,魏XX为本案被告。申请理由:申请人郭XX、李XX诉魏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时发现魏XX因病去世,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魏XX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依法申请变更追加魏XX、霍XX,魏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李XX庭审中口头答辩称:魏XX借钱的事我什么也不知道,我是后嫁给魏XX的,魏XX啥也没留下,其他没说的。

被告魏XX、霍XX、魏XX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郭XX、李XX的身份证,证明二原告身份;2、繁峙县砂河镇朱家坊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一份,证明郭XX系李XX之妻、李XX系李XX之子。李XX因病于2018年去世,李XX的法定继承人为郭XX与李XX;3、欠条一张,证明魏XX欠李XX款189000元的事实;4、证人李XX出庭做证称:我与李XX、李XX是同村人,2018年2月份快过年时,我和李XX到位于繁峙县繁城XX北的金华夏宾XX李XX家串门,发现在李XX家的一楼客厅床头柜上魏XX正给李XX之父李XX打条子,听说魏XX欠李XX好几年的钱一直不还,最后魏XX给李XX打了个连利带本共189000元的总条。李XX有病当时就躺在客厅的床在,魏XX给李XX打欠条时我们都在场;5、证人李XX因从事特殊岗位工作不能到庭作证,当庭通过微信视频做证称:我与原告是同村人,2018年2月份,我和李XX到位于繁峙县繁城XX附近的李XX家串门,发现在李XX家的一楼客厅桌子上有个姓魏的人正给李XX之父李XX打欠条,听说姓魏的人欠了好几年钱一直不还钱,最后魏XX给李XX打了个连利带本共189000元的总条子,当时客厅有张床李XX有病在床上躺着,魏XX打的条。魏XX给李XX打欠条等当时我们都在场。

被告李XX对原告提供1、2号证据无异议;因其不识字,对3号证据不予质证;对证人李XX出庭证言质证认为,怎么正好打条子时他在场,他还姓李;对证人李XX微信视频证言质证认为,我没见过不认识,和我没关系。

被告李XX向法院提供证据有身份证,证明被告李XX身份。

原告对被告李XX提供证据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了如下证据材料:1、繁峙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出具户籍证明6份,证明魏XX及妻李XX及子女魏XX、霍XX,魏XX以及在魏XX、李XX户籍名下张X的基本信息;2、繁峙县繁城镇东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魏XX死亡及安葬时间以及魏XX、李XX、魏XX、霍XX,魏XX的身份证明;3、本院对李XX所作的调查笔录;4、繁峙县公安局繁城派出所出具的2020年3月27日9时56分28秒原告李XX到魏XX家讨要案涉债务时魏XX报警的《繁峙县110指挥中心110报警受理单》及该所对李XX的询问笔录。

原告对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并称这就是魏XX欠钱我要钱时魏XX报警的实际情况。

被告李XX对法院调取的户籍证明及村委会出具的魏XX死亡证明无异议,张X是我们的外甥,李XX去我家要钱时我不在,是我小女儿给我打电话,我到派出所把我女儿叫回的,魏XX不听我的话不跟我回去。

经本院认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所举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明魏XX借李XX款并重新由魏XX就借款给李XX换写条据的事实,故对原告之主张,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李XX对原告提供证据及出庭证人证言以其不知道或不清楚否认该事实,被告李XX又未举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魏XX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向李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按1.5%计息。2018年2月8日,在李XX家就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结算后魏XX给李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XX现金壹拾拐万玖仟整2018年2月8号魏XX”。

另查明,魏XX于诉讼期间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妻李XX、儿子魏XX、女儿霍XX及魏XX。

上述事实,有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李XX的调查笔录、欠条、李XX及李XX的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魏XX在世时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XX借本金及利息款累计189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作为李XX的法定继承人要求魏XX偿还欠款18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欠条上并未约定,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XX系魏XX之妻,魏XX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活动借原告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XX应向原告偿还魏XX生前向李XX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之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魏XX、李XX夫妻日常共同生活,且被告李XX未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原告亦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李XX与魏XX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故本案借款不足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李XX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XX系魏XX之妻,被告魏XX、霍XX、魏XX系魏XX之子女,四被告均系魏XX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连带偿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魏XX、霍XX、魏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辩论之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魏XX、霍XX、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魏XX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郭XX、李XX偿还欠款189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被告李XX、魏XX、霍XX、魏XX在其可继承魏XX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丽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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