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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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徐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珊珊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3人看过 举报

2026-05-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1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徐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徐某2、徐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于2006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原告结婚时带去有嫁妆,2009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徐某2于2007年*月*日出生,长女徐某3于2010年*月*日出生。原告对两个孩子尽到了抚养义务,并且一直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二人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生气吵架。另外,被告平时无所事事,什么活也不干,喜欢喝酒,酒后还无端找事。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被告就是不听,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支付,生活的重担都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导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现二人生气已分居达三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这种痛苦的夫妻关系,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徐某1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与被告徐某1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2007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2,2010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3。现徐某2、徐某3均在被告徐某1家中跟随其爷爷生活,目前在付井镇东方学校上学。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与被告徐某1离婚,只有其个人陈述,并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被告徐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1与被告徐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珊珊,专职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及仲裁、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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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620********48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