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01年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XXXX年农历腊月16日按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后于XXXX年X月XX日在沈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孩子,婚生长女李某2于XXXX年X月X日出生,婚生次女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被告由于婚前接触不多,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更是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存在酗酒、赌博、不务正业等各种恶习,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XXXX年婚生女出生后,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对被告一再忍让,以为随着孩子的成长被告会有所改变,被告一点也不珍惜,对家庭和孩子更是不管不顾,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彻底伤透了心,也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XXXX年开始原告外出打工挣钱带着孩子一起生活,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有XX年之久。综上,原告认为,方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由原告王某1抚养,被告李某1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定于自2023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的29日前支付完毕,直至婚生女李某18周岁之日止;
三、原告王某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1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