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豆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豆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2、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依法分割浙FR××**奥迪汽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年底,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23日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仪式,2014年4月25日在沈丘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2。双方婚前接触不多,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为生活习惯和性格等经常发生各种矛盾,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原告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原告一再忍让并没有挽回这段婚姻。被告开始对原告冷暴力,拒绝沟通、拒绝交流,使得原本不牢固的感情彻底破裂。自2020年3月开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购买的浙FR××**奥迪汽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进行分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我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豆某与被告张某1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豆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1承担。被告张某1自××××年××月起至婚生女张某2年满18周岁止,每月25日前支付张某2抚养费1000元,转账至原告豆某的银行卡上(户名:豆某,卡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沈丘支行)。被告张某1如逾期两个月未能支付抚养费用,原告豆某可就剩余全部抚养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张某1给付原告豆某60000元经济补偿。被告张某1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豆某20000元,2024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豆某40000元,转账至原告豆某的银行卡上(户名:豆某,卡号:6230********,开户行:沈丘农商银行)。被告张某1如未能按该条约定履行,原告豆某可就剩余全部补偿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U××**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1所有;原告豆某名下的位于沈丘县××镇××路××小区××幢××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豫(2020)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3号﹞,归原告豆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豆某偿还。
五、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豆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