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2、婚生长子刘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刘某3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九月二十四日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沈丘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婚生长子刘某2于2013年11月26日出生,婚生次子刘某3于2016年11月4日出生。原、被告由于婚前接触不多,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更是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吵架而殴打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一再忍让,被告一点也不珍惜,对家庭和孩子更是不管不顾,家庭支出全部由原告一人负担,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1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1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刘某2由被告刘某1抚养,婚生子刘某3由原告杨某抚养,原、被告互不承担抚养费用;原、被告对子女均享有探视权,另一方应予配合。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被告刘某1名下车牌为豫PF××**的开瑞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归被告刘某1所有;共同存款中的75000元归被告刘某1所有,原告杨某应于2023年5月16日转账至被告刘某1银行卡上(户名:刘某1,卡号:6223********,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四、原、被告一致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