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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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崔某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范珊珊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735人看过 举报

2023-05-05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系自由恋爱,2000年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于2007年5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2003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崔某1,于2006年5月30日生育一子崔某2。现女儿崔某1跟随原告在沈丘县东城区惠庄生活,儿子崔某2跟随被告在沈丘县新安集镇张楼行政村张楼村生活。婚后,由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豫1624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由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引起纠纷。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崔某某委托亲属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视频资料,视频中被告崔某某同意与原告惠某某离婚。另外,被告崔某某因该案曾向本院提出反诉,其反诉请求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征询了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女的意见,其中婚生女崔某1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子崔某2愿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崔某1在原周口农校读书,崔某2在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读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如果判决孩子由其抚养,不再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关心,互敬互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二人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惠某某于2019年10月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本院作出了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惠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崔某某亦同意离婚。本着婚姻自由原则,本院对原告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本院征求二人子女的意见,婚生女崔某1应由原告惠某某抚养,婚生子崔某2应由被告崔某某抚养。考虑到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崔某2抚养费500元,自2021年8月1日起直至崔某2年满18周岁时止;婚生女崔某1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崔某1由原告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惠某某自行负担;婚生子崔某2由被告崔某某抚养,原告惠某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按月支付崔某2抚养费500元,直至崔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珊珊,专职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及仲裁、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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