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前后邻居,2021年11月5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某辱骂并推搡原告王某某,事后王某某因受伤于2021年11月5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于2021年11月28日出院,治疗23天,主要伤情为脑震荡,花费医疗费用8635.62元。
另查明,沈丘县某某局作出沈公(河)行罚决字〔2021〕1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李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沈丘县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矛盾,双方本应冷静处理、互体互谅、寻找合法途径解决,但被告与原告先是发生口角,后被告推搡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结合某某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酌定被告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担。结合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其应得的赔偿范围及数额应为:
1、医疗费8635.62元。
2、误工费3168.45元。原告住院23天,参照2020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50282元/年,经计算为50282元/年÷365天×23天=3168.45元。
3、护理费3092.27。参照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49073元/年,经计算为49073元/年÷365天×23天=3092.27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参照沈丘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经计算为50元/天×23天=1150元。
5、营养费460元。原告住院23天,按每天20元,经计算为23×20=460元。
6、交通费460元。因原告未提交有关交通的费用票据,本院按每天20元,经计算为23×20=460元。
上述赔偿数额合计16966.34元,被告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876元,剩余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担。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