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下半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杨某1,一直由原告王某抚养照顾。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前缺乏了解,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脾气不好,二人无法沟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2015年春节,因生气原告王某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在此期间二人没有任何联系。2020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也没有任何联系。现二人分居已达七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破裂条件,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杨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1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杨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范珊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