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褚某系离异并独自抚养女儿生活,被告陈某系初婚。2026年7月初,原、被告双方在微信群内相识,原告随即前往被告家中同居生活,并于同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殴打、辱骂原告女儿,双方常因此发生激烈争吵。2026年9月5日,被告因殴打原告女儿,双方再次发生严重冲突,被告甚至用跳绳勒住原告脖子不予松开,严重威胁原告人身安全。当晚,被告继续殴打、恐吓原告女儿。原告欲带孩子回娘家,遭被告强行阻拦。原告无奈拨打报警电话,警察到场后强行将被告拉开,原告才得以返回娘家。此外,被告无固定工作,经常向原告索要钱财,且常说出常人无法理解的话语。原告认为双方系闪婚,缺乏婚姻基础,被告的暴力倾向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并委托某法院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离婚后的财产及彩礼返还问题如何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严重的家暴倾向,且双方系闪婚缺乏感情基础,坚决要求离婚以保障自身及女儿的人身安全。被告则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彩礼返还问题需与原告进行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姻关系的解除、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履行期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财产争议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魏书新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积极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就彩礼返还的合理比例与期限与被告方进行多轮磋商,力求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妥善化解财产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并在魏书新律师的积极参与和指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褚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原告褚某自愿于2026年10月9日前返还被告陈某彩礼12万元;三、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褚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某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律师价值】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危机处理与调解谈判能力。面对原告遭受家暴威胁的紧急状况,律师首先安抚客户情绪,指导其报警并固定证据,确保当事人人身安全。在诉讼策略上,律师准确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以调解结案为最优解,避免诉讼拖延。在调解阶段,律师围绕彩礼返还问题与被告方展开多轮磋商,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促使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魏书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