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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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新律师代理纪某甲抚养费纠纷案获支持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10-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纪某甲系被告管某与纪某乙的婚生女。管某与纪某乙于2010年在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纪某甲由纪某乙抚养,管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今后再无争执。离婚后,纪某乙在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时将其更名为纪某甲。此后,纪某甲一直随母亲生活。随着纪某甲升入高中,生活与教育开支显著增加,仅靠纪某乙一人收入难以维持。纪某甲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就读证明、某市统计局统计公报及开支票据等证据,请求判令管某支付自2010年至2027年尚欠的抚养费16.5万余元,并承担今后重大疾病、大额医疗开支的二分之一。管某庭审辩称,离婚时已一次性结清抚养费,且纪某乙单方更改孩子姓氏未通知自己;其再婚又育有两子,目前在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月收入1万余元,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在物价上涨及子女实际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另一方增加抚养费;其二,原告主张的起诉前拖欠的抚养费及尚未实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应否得到支持;其三,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期限应如何依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起诉前的抚养费已按约定实际产生并支付,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考虑到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客观因素,以及原告正处于高中教育关键阶段的实际需求,对原告起诉后的抚养费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起诉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尚未高中毕业,为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抚养费计算至高中毕业时止。结合被告工资收入及本地生活水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管某每月支付原告纪某甲抚养费1000元,自2026年8月计算至2027年6月高中毕业止,合计1.1万余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律师价值】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当事人收集统计公报、学费票据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物价上涨及子女实际需求增加的客观事实。在策略制定上,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妨碍子女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合理要求”的规定,巧妙化解被告以“一次性买断”和“改姓”为由的抗辩。庭审中,魏律师充分阐述高中教育阶段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性,成功说服法院将抚养费支付期限延长至高中毕业,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1371420********5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