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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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新律师代理高某劳动争议案获支持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10-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车间织造修布工作。被告自2014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三千九百余元。然而,被告仅间断为原告缴纳部分工伤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被告存在隔月发放工资、未发放加班费及不合理罚款等情况。原告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某劳人仲终案字〔20XX〕第XXX号终局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驳回原告其他请求。高某不服,委托魏书新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0.5万元、经济补偿金4.3万余元、加班费13.2万余元及返还不合理罚款五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入职年限的认定;2. 被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 原告主张的加班费、不合理罚款及拖欠工资是否成立。

被告辩称原告自2025年9月起无故旷工,工资已足额发放,且原告已办理退休享受待遇,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魏书新律师指出,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关于入职时间,被告未提交职工名册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被告的抗辩,魏律师结合工资发放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2013年11月入职,被告未举证反驳,结合工资流水认定入职时间为2013年11月。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4.3万余元未超法定标准,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收据名称为补偿金不能证明不合理罚款,且8月、9月工资已足额发放,故对加班费、罚款及拖欠工资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能力。面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常见劳动争议,魏律师精准把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确立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核心策略。针对入职年限这一关键事实,魏律师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促使未提供职工名册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成功锁定长达十余年的工作年限。庭审中,魏律师逻辑严密,有效反驳了被告关于旷工及已足额支付报酬的抗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4.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1371420********5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