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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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新律师代理姚某劳动争议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10-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姚某自2013年4月起在上诉人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部分社会保险。2025年9月,姚某从某公司离职。因某公司未依法为姚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姚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4月至2025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4.8万余元等。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请求。姚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解除,某公司支付姚某2025年7月工资差额40余元及经济补偿金4.6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超过仲裁时效,且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魏书新律师作为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 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2. 某公司应否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及具体数额问题。

关于焦点一,某公司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超过仲裁时效。魏书新律师指出,姚某与某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3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有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姚某于2026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焦点二,某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计算基数有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未依法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计算基数,一审法院按照姚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某公司均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一审认定双方自2013年4月至2025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姚某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某公司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判令支付4.6万余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异议,魏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魏律师紧扣《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两个维度进行有力反驳,清晰论证了未缴社保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及计算标准的准确性。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严密的逻辑表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1371420********5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