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于2013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挡车工工作,2025年12月离职。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形。王某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该委员会作出夏劳人仲案字[20XX]第XX号仲裁终局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请求。王某甲不服,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10月至202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五千元、经济补偿金7.1万余元及加班费26.2万余元。某公司辩称王某甲无故旷工,已足额发放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第二,王某甲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第三,王某甲主张的加班费及历史工资差额是否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工作年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工资流水及参保证明,确认双方自2013年10月至202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王某甲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王某甲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六千余元,其主张的7.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未超法定标准,予以支持。关于加班费及工资差额,因王某甲未提交初步证据,且某公司无法提供早期考勤记录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某甲经济补偿金7.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首先,精准梳理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工资流水、参保证明等关键证据,成功确认了长达12年的劳动关系。其次,在庭审中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争取经济补偿金奠定法律基础。最后,针对加班费等举证困难的诉求,合理调整策略,确保核心诉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魏书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