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1.本案涉及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主要围绕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南里xx4层501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展开。
原告朱XX、刘XX夫妇主张该房屋系其借名购买,应归其所有;而被告LJ及原审被告朱X明则对此持有异议。
起因:
朱XX、刘XX夫妇认为,他们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且与朱X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因此房屋应归其所有。
然而,朱X明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50%的份额通过《夫妻不动产共有协议》转让给了其妻子LJ,从而引发了纠纷。
经过:
朱XX、刘XX多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
此前诉讼中,法院曾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但未处理房屋过户及LJ份额问题。
本次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被告LJ不服,提起上诉。
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朱XX、刘XX虽与朱X明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因其目前未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与初步调查:
本案并非通过接报形式启动,而是原告朱XX、刘XX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初步的证据审查和事实核实。
立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了本案
起诉:
原告朱XX、刘XX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审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先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房屋已无抵押、查封等障碍,故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二审上诉与审判:
被告LJ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享有债权请求权,但因其未取得购房资格,要求过户的诉请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3. 判决结果
判决类型:
二审终审判决
判决内容:
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2民初34453号民事判决;
驳回朱XX、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段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