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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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被起诉 “退一赔三”受惩罚

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9日 2302人看过 举报

2024-02-19

律师观点分析

虚假宣传被起诉

“退一赔三”受惩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0日,李某从被告B公司购买了小型越野客车。被告承诺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2023年9月12日,李某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其中事故检测39项,异常8项;辅助事故检测27项,异常8项。根据《车辆重大事故定义标准》等相关规定,涉案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主张3倍赔偿金。

二、律师观点

所谓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依据上述规定,二手车经营者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其次,汽车属于大宗商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不具备对车辆使用状况的鉴别与判断能力,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B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相较于消费者,其应当具备专业检测能力,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有能力了解其销售车辆的基本车况。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与基本认知来看,B公司在收购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查验而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应当认定B公司对案涉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实系明知。再次,案涉车辆的车况已经属于车辆性能、主体架构、安全隐患以及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等方面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消费心理以及缔约根本目的。B公司在明知案涉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未向李某披露真实车况,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诱使李某基于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B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三、法院判决

依法支持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段建国律师,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和国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1110120********2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