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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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不应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

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3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缺席审理不应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一家以销售食品、水果、蔬菜等为主营业务的销售公司。被告系一家以经营提供餐饮类KTV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原、被告自2019年来一直存在合作,原告定期向被告提供蔬菜、水果等食品。自2019年12月12日开始,被告因各种原因开始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称暂时无法偿还。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还款计划》,双方确认,经双方财务核对,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4700元整。双方同意被告分12期偿还,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26225元。现12期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仅向原告归还货款57450元,尚欠257250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被告供货,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后被告原告出具《款计划》,认可尚欠货款314700元,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支付货款义务,理应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尚欠的货款金额,结合《还款计划》中载明的总金额及还款记录,本院依法确认为257250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每月支付26225元,后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其支付利息(以257250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提交了《还款计划》盖有被告公章,虽然没有公司经办人签字,但是被告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结合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无法定理由不出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

段建国,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和国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