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开除、降薪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情回顾:
陈某平2013年3月5日入职某公司,2022年6月15日,公司通知陈某平:由于你违反公司纪律,经调查确认,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平不服公司辞退决定,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提供的货车照片仅显示车辆内部静止状况,缺乏与本案关联性,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解除行为不具备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性质,需要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观点:
一、从形式上看。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确凿的违纪事实,有明确的制度依据。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违反公司纪律,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明确,事实不确定。
二、从解除的事实依据看。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惩罚裁决卡”和“违反公司规定处罚书”可知,仅能认定申请人存在私自出车的事实,但不能将物品丢失的责任归责于申请人。申请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同事倒库谈不上违纪,更达到不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三、从解除的制度依据看。根据公司员工手册,“未经批准,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的”公司也仅有权罚款,而不是辞退。何况申请人动用车辆是为公而不是为私,因此解除合同没有制度依据。